被处罚单位:清远市清城区英飞教育培训有限公司
地址(住所):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7号颐景园三十六号楼首层商铺09号
经营者:郭凯英 电话:138****8809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802MADP56PX6M
案由:拖欠工资
认定的事实:未按我局作出的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》(清城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977号)的要求依法支付欠薪,违反了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“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,不得拖欠或者克扣。”之规定。
我局于2026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对此,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。
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(第二版)》第十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“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:(一)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;(二)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;”之规定,因本案涉及3人工资17685元,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。
现依照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...”之规定,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(小写¥2000元)。
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上指定银行(收款单位、开户银行、银行账号等)缴纳罚款,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。
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6年2月4日